預算法  預算之籌劃及擬編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7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 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 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