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預算之籌劃及擬編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4條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 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 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