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主計機構之設置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分科(課、 組、股)辦事之原則如下:

一、中央政府機關(構)之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分科(課)辦事。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處分科辦事。

三、中央政府三級以上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 ,其主辦人員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者,得分科(課、組 )辦事。

四、中央政府四級機關(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 )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其主辦人員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 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者,得分課(股)辦事。

各級主計機構內部單位名稱,應依其職掌內容定之,命名原則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