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05 日)
第7條
主計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時,後任接收前任人員移交清冊,在規 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 ,一併移交其後任人員接收;後任人員接收前任人員移交清冊,已逾規定 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 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