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05 日)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清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單位章戳。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

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 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

四、其他應行移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