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05 日)
第4條
主計長移交應造具清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印信。

二、人員名冊。

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四、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

五、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截至交代日止之 執行情形。

六、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各 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七、其他應行移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