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05 日)
第10條
主計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 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 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上級主管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