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 101 年 02 月 06 日)
第6條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公務預算處,分八科辦事。

三、基金預算處,分五科辦事。

四、會計決算處,分四科辦事。

五、綜合統計處,分八科辦事。

六、國勢普查處,分七科辦事。

七、主計資訊處,分五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政風室。

十一、會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