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 101 年 02 月 06 日)
第4條
主計官權責如下:

一、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及主計人事法規之研議。

二、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與主計人事制度、方案之規劃及審議。

三、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學術性文件及專案研究之審議。

四、出席主計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