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 101 年 02 月 06 日)
第10條
會計決算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計與決算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議。

二、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及頒行;各機關及特種基金會計制度之核定 。

三、總會計報告、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格式之研訂及彙編。

四、各機關與特種基金會計報告格式之研訂及審編;整體性預算執行情形 之控管。

五、各機關與特種基金會計制度實施狀況及決算辦理情形之查核。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會計及決算事務之監督。

七、行政法人、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決算 相關事項。

八、內部審核、政府採購監辦及財物會計事務等相關法規之擬訂。

九、各機關辦理會計、決算業務人員之指揮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政府會計、決算及內部審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