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101 年 06 月 08 日)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