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93 年 08 月 02 日)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主計長就本處主計官、有關業務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 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