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4 年 08 月 21 日)
第4條
主計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主計機構循主計系統推薦。非主計人員或 外國人士,由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