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4 年 08 月 21 日)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副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