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 102 年 06 月 03 日)
第9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 容有重大錯誤。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六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或連 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十日以內,或內容有重大錯誤,或同一錯誤經三 次以上通知改進而未改進。

四、執行預算未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確有怠忽職責且情節重大。

五、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六日以上十日以內。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而確有故意徇情, 且情節重大。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無故積壓六日以上。

八、處理會計業務,未依有關規定辦理,致公款遭受損失,且經查明有應 注意而未注意之情形。

九、辦理統計業務,未依規定善盡職責,經糾正仍未改善,或統計資料內 容有重大錯誤。

十、應編製之各種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五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有 重大錯誤。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影響政令推行,或統計資料發布不實 致生不良後果。

十二、執行歲計、會計、統計業務,未確實遵照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或 主計機關之指示辦理。

十三、辦理主計人事業務,未盡職責,時有貽誤,致損害當事人權益。

十四、辦理主計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務產生不良後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