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 102 年 06 月 03 日)
第8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申誡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 ,或內容有錯誤。

二、年度決算或半年結算報告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 或內容有錯誤。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送達, 或內容有錯誤。

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二日以上五日以內。

五、核簽公庫支票,未依公庫法規定簽給政府債權人。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確有徇情不當,其 情節較輕。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積壓二日以上五日以內。

八、經管之會計檔案,未盡善良管理之責,致檔案遺失或毀損。

九、應編製之各種公務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三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 時有錯誤。

十、對經辦統計調查業務執行不力,貽誤進度十日以上,或查報資料錯漏 。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或發布之統計資料時有錯誤。

十二、應報送之各種主計人事資料、報表,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 上,且內容時有錯誤或對各種人事案件不依規定辦理。

十三、執行主計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落後,而影響其他相關工作之 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