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 102 年 06 月 03 日)
第7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進計畫, 經採納施行,著有實效。

二、對歲計、會計、統計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撰有論著,經刊布獲學術 界公認具有價值。

三、對本機關主計業務革新,促進該機關行政管理之改進或其業務之發展 ,有重大貢獻,並有事證。

四、領導所屬人員推行主計制度,不辭勞怨,成效卓著,並有事證足資楷 模。

五、所辦主計業務,對政府政策之釐訂及各項施政計畫之推行,確有重大 貢獻,並具確切事證。

六、克盡職責,舉發重大貪污案件,對端正政風有顯著貢獻,經查證屬實 。

七、對主計人事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 行,確具成效。

八、對主計資訊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 行,確具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