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 102 年 06 月 03 日)
第5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三、全年內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均依規定辦理,圓滿完成任務。

四、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五、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內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六、年度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

七、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

八、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

九、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內送達,且 內容正確完整無訛。

十、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

十一、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二週或總時數在六十小 時以上,成績列前三名。

十二、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均 依規定辦理,且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三、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成績優良。

十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十五、各項懸記帳項,依規定積極清理或收回,著有成效。

十六、各項會計紀錄設置齊全,且均依規定時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