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 102 年 06 月 03 日)
第12條
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 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 ,簽報主計長核定。

二、前條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主管處,依據有關資料及規定, 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 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三、前條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其上級主計機 構)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該管一 級主計機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一級主辦人員核定,並按月列冊 (格式如附件)報請總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