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 102 年 06 月 03 日)
第11條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 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 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