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附則 ( 102 年 06 月 27 日)
第27條
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請核單、月報表及推薦表之格式,由總 處定之。

第2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