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員額編制 ( 102 年 06 月 27 日)
第4條
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 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檢附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請核單及有關 資料層報總處核定。但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 或備查有案者,由總處依據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機關(構)、學校編制表 副本逕予登錄,免再層報總處核定。

第5條
下列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

一、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

二、鄉(鎮、市)公所之主計室。

三、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主計室、會計室。

前項經授權核定之員額編制,除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 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外,應報總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