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任免遷調 ( 102 年 06 月 27 日)
第9條
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之銓審登記,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任審或動態書表 ,敘明「經○○機關(構)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若未經甄審委 員會評審者,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其送審、動態等案件,應檢 附資歷證件,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逕送銓敘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