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任免遷調 ( 102 年 06 月 27 日)
第7條
下列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

一、中央機關、直轄市政府及所屬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 等為薦任(派)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主辦人員及薦任(派)第 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但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 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之科長及組長職務,由總處核派。

二、縣(市)政府及所屬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 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人員。

前項授權核定者,應按月列表報總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