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任免遷調 ( 102 年 06 月 27 日)
第10條
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或升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 員及初任薦任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官等人員,由 銓敘部函送總處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 後三個月,如未接獲總統府或總處任命令,應依官等分別函請銓敘部或總 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