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8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所稱「曾任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曾任 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年資」、「相關職系及格」、「著有成績」認定如 下:

一、所稱曾任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指曾任會計、統計職系之職務或各 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訂各職系之職務、原行政院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之資訊處理職系職務及僅列有官等、職等未 辦理職務歸系之關務機關會計、統計職務。但第二十條並含括曾任會 計、統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

二、所稱曾任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年資,係以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 年資認定。但不包括准予權理、暫准權理或同官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仍 以原職等任用之年資。

三、所稱相關職系及格,指應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內與會計、審計、統 計職系為同職組之職系考試及格,或應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 用職系對照表所定適用會計、審計、統計職系之各類科考試及格。

四、所稱著有成績,指任職主計職務期間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包括年終 考績、考成及另予考績、考成),至少有一年列甲等,其餘均列乙等 以上;其考績(成)未達三年者,均列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