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6條
各級主計機構佐理人員之職稱,如不能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比照所在機 關同等級人員之職稱辦理時,由其主計機構擬具相當職稱,層由中央主計 機關訂定或另訂授權規定辦理,其屬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務者,並應 送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