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所置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為綜理各該機關歲計、會 計或統計業務之主辦人員。

中央機關統計業務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指派人員 兼辦者,辦理該機關統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