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得置副處長,以所在機關主計業 務繁重,附屬機關眾多,且所在機關業務單位置有副主管職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