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3條
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辦理程序,應由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依主計 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擬訂,並會商各該所在機關長官後,逐層送中央 主計機關核定之,必要時,並得分級授權核定。

前項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訂有編制表者,該機關主計機構員額編制應送銓敘 部備查,但其職務任職人員屬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除交通事業機構外 ,無須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