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6條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 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應依法分發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

但關於各種事業人員特種考試或其他各類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會計、統計類 科考試及格人員,授權該事業主管機關主計機構或各一級主計機構辦理轉 分發,並應副知中央主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