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5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相關資歷,指與主計工作性質及所學相近之學歷、 經歷或考試及格之資歷,其考試及格者並應考有主計學科一種以上。

前項學歷中於主計相關系(科、所)或主計學分之採認,以及考試之主計 學科採認,均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