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修習主計學科或相當主計學科畢業,指在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修習會計或統計學系、輔系、研究所或 在其他學系(所)曾修習與會計、統計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十二學分以上 ;其所修習科目,按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專業科 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予以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