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總則 ( 74 年 05 月 01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中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3條
本中心設審查輔導組、分析設計組、研究訓練組、資料處理組、秘書室、 會計室、人事室及人事室 (二) 等單位,處理各有關事務。

第4條
凡兩單位以上會同辦理之事項,應聯繫協調,由關係較多之單位主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