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 73 年 10 月 19 日)
第27條
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一層核定範圍之事項或 授權核定者,均應以本處名義行之,並依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規定 蓋用印信。   二、以各該局、司、處、室對外行文時,蓋用各該局、司、處、室主管職 章或條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