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 73 年 10 月 19 日)
第26條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業務案件,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怠忽之責任如左 :                          一 程式方面:、                     (一) 應辦院稿而誤用處稿或應辦處稿而誤用院稿,由承辦人負責,主管 科長連帶負責。                 (二) 簽之紙張使用不適當或書寫超出格式以外,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 長連帶負責。                  (三) 未能符合一文一事之原則,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主旨未能符合一段完成之要求,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                       (五) 說明及辦法之敘述未能符合一項一意之要求,由承辦人負責,主管 科長連帶負責。                 (六) 書表編製方法錯誤,由主管科長負責。         (七) 速別或機密等級區分不適當,由主管科長負責。     (八) 應具備之前案或必要文件而未檢附,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 負責。 (九) 案卷未能整理裝訂整齊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程序方面:、                     (一) 未按規定權責或職掌處理公文,由主管科長負責。    (二) 應予辦理之公文,而以存查方式處理,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 帶負責。                    (三) 應送會相關單位而未送會或需送會多數單位而未能注意時效以影印 本分會,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先簽後稿或簽稿併陳之應用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 負責。                     (五) 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應為第一層或第二層核定之公文而第二層或 第三層予以核定,由核定之主管負責。       (六) 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應為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公文而陳送第一 層或第二層,由第二層或第三層主管負責。     三 行款方面:、                     (一) 機關或首長之銜名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對上行、平行、下行之稱謂應用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 連帶負責。                   (三) 應分行之機關遺漏,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書寫「受會單位名稱」之位置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 帶負責。                    (五) 承辦人及核稿人之簽名位置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 負責。                    

四 文字方面:、                      (一) 重要事項漏未敘述,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引用日期、文號、人名、地名、科目等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 科長連帶負責。                 (三) 用詞不當或意義含混,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未能符合規定用語或用字,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五) 字句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六) 字體不清晰,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七) 未按規定使用標點符號,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五 數字方面:、                     (一) 未能按照規定標準計算,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有關數字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三) 應為大寫之金額數字誤用小寫,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

六 法令方面:、                     (一) 有法令規定而未能按照法令處理,或引用法令條文錯誤,由主管科 長負責。                    (二) 對法令規定誤解或曲解,由各該科長負責,其主管、副主管連帶負 責。                      (三) 法規、制度、計畫、方案擬訂欠完善妥適,由承辦人、各該科長及 其主管、副主管負責。              (四) 應加蓋「授權代判」之章戳遺漏或所列授權項目錯誤,由主管科長 負責。                     七 處理意見方面:、                   (一) 未能針對案情主旨研究清楚擬具處理意見,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 長連帶負責。                  (二) 所擬辦法欠周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三) 引用成案錯誤,致同一案件之處理辦法前後矛盾,由承辦人負責, 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根據調查或視察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報告人負責,其 處理意見不當,由各該局、司、處、室主管負責。  (五) 決定辦法不當,由各局、司、處、室主管負責。     八 其他方面:、                     (一) 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由打 (繕) 人負責,校對人 連帶負責。                   (二) 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 。 (三) 各局、司、處、室、科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應由主辦局、 司、處、室、科負責,但會辦單位如有積壓遲延,由會辦單位負責 。 (四) 文卷公物如有遺失損毀,由保管人負責。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捐失者 ,不在此限。

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公文逐級核轉至秘書室仍發現錯誤者,其局、司、 處、室主管及副主管應連帶負責;經秘書室核稿轉陳而仍發現錯誤者 ,視其情節秘書室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