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 73 年 10 月 19 日)
第25條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業務,應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對依權責賦予逕行處理之事件,除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者外 ,應負責主動辦理。               二、對依職權不得逕行決定之事件,應擬具具體意見,簽請上層核示後再 行辦理或以簽稿併送方式送陳核定。        三、各層負責人員擬辦、審核及核定之文件,其範圍另以行政院主計處分 層負責明細表列舉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