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 73 年 10 月 19 日)
第24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責任:    一 對該管業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業務負與有關機關及處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 對該管業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業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 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 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事件,負保守機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