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 73 年 10 月 19 日)
第22條
本處業務之處理,第二層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時,以其代理人為負責人,並 準用前項之規定。未列入層級之人員,就其業務逕對直接指定辦理之上層 人員負責,其權責並得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