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 73 年 10 月 19 日)
第15條
視察之職掌如左:                     一、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制度或方案實施狀況之視察事項。

二、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辦理業務之實地視察、指導事項。

三 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工作及人事之實地視察事項。、  四 主計長、副主計長交辦事項。、             主計長得就第一職等以上人員中指定一人,主持視察室業務。  視察執行任務完畢,應繕具報告,陳請主計長、副主計長核閱。

視察經派在各單位者,並擔任該單位職掌範圍內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