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2條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制度之建制、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

二、預算、會計、決算與統計等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

三、公務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籌劃、審編、執行考核與中央對地方補助 制度之規劃及監督。

四、政府會計與決算報告之審編及內部審核實施狀況之督導。

五、國民所得、總資源供需估測、產業關聯、物價、社會指標、綠色國民 所得統計之編布、分析及提供。

六、政府統計調查之核議、農林漁牧、工商、服務業、人口、住宅普查、 人力資源、薪資、家庭收支調查與國富統計之編布及分析;普查地理 資訊系統之建置及維護。

七、政府主計業務資訊化之規劃、開發建置、輔導推廣及維運管理。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監督。

九、全國主計人事管理及人員訓練。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