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 68 年 04 月 16 日)
第7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住、副主任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二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