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 68 年 04 月 16 日)
第2條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左列事項:

一、各機關申請設置電子計算機之審核事項。

二、各機關使用電子計算機效率之查核事項。

三、各機關電子計算機作業設備相互支援之輔導及協調事項。

四、各機關電子計算機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共同性程式之設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歲計、會計、統計資料之處理事項。

七、電子計算機與登錄設備之管理及操作事項。

八、電子計算機、系統程式之建立及更新事項。

九、作業程序之研訂事項。

十、各種資料檔與報表、原始憑證之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電子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