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 72 年 05 月 13 日)
第20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與 職系說明書,就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文書、事務管理、人事行政 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並得選用法制、經建行政、電子計算機及有關工 程職系。但其職位數以占總職位數十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