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 72 年 05 月 13 日)
第11條
本處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一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 位列第九至第一一職等,依法辦理全國主計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 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