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 72 年 05 月 13 日)
第10條
本處置主計官七人至九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局長四人,由主計 官兼任;主任祕書一人,司長一人,副局長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十二 職等;副司長一人,專門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 等;視察十六人至二十人,祕書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 其中視察六人,職位得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祕書二人,職位得列第十或 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編審十四人至十八人,專員四十 二人至五十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編審七人,職位得列第 十或第十一職等;科員一百一十六人至一百四十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 職等,其中六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位 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