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8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 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

服務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 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