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20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決 定之;縣(市)長由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

直轄市議會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執行職務涉訟之輔助事項,直轄市議 會議長由行政院決定之;縣(市)議會議長由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決定 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各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發給。

鄉(鎮、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由縣政府決定之;其涉訟輔 助費用由各鄉(鎮、市)公所發給。

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執行職務涉訟之輔助事項,由縣政府決定之; 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發給。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因委辦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由 委辦機關決定並發給涉訟輔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