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19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