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18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 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死亡前已 延聘律師者,其遺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

前項涉訟輔助費用,由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子女、父母、祖父母、 兄弟姊妹之順序,依序平均領受之。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 ,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遺族有行蹤不明,或未能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 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涉訟輔助費用。